(2017)鲁03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俊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海俊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88号罪犯郭海俊,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滨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2002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5日、2013年5月7日、2015年4月1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郭海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郭海俊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海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海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海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海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