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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1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华起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华起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富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伟利置业有限公司,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1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贵。被执行人宁波华起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80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函瑾。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富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7-538A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燕飞。被执行人慈溪伟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镇东路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伟军。被执行人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东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伟军。被执行人邹伟军,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华起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富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伟利置业有限公司、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伟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31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邹伟君名下车辆及位于海口市世纪大道3号世纪海岸2号楼聆海阁1202室房产,另位于上海的房产因被公安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共计执行到款项2280741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卫国执 行 员 潘国东执 行 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