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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黄小华、代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华,代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52号申请人黄小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7日,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代顺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4日,住仁寿县。本院在执行黄小华与代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顺勇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6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过查控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代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