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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兰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431号原告: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艳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原告甘肃创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