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昱州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昱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昱州,曾用名陈亚军,男,生于1978年5月1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中专文化,住渭源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昱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昱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昱州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自2015年2月以来,陈昱州在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套取现金,2016年8月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19日共透支本金174251.1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昱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偿还了所欠全部透支款项,发卡行对陈昱州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昱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还款通知书及催收材料,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昱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陈昱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偿还了陈昱州所欠全部透支款项,取得发卡行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昱州可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昱州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昱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