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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黄金跃与刘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跃,刘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黄金跃,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刘月光,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黄金跃诉被告刘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黄金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跃撤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黄金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