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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波。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君,系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吉0605执41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李德海审判员 邵   长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玉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