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四海申请仇庄、彭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四海,仇庄,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彭四海,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仇庄,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被执行人彭兰,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四海与被执行人仇庄、彭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仇庄、彭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