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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立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立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50号罪犯胡立帮,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6023.5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胡立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立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胡立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立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