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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其申与黑龙江省哈尔滨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申,黑龙江省哈尔滨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30号原告:王其申,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也,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森,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军,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其申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哈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日,王其申提出鉴定申请。2017年4月27日,王其申撤回鉴定申请。2017年5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其申增加诉讼请求。两次庭审中,原告王其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冯也、被告哈公路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其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哈公路管理处采取合理措施解决排水问题;2.哈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70,000元;3.哈公路管理处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其申承包的土地位于新华村××屯,比邻哈尔滨绕城高速。绕城高速比邻王其申土地路段一侧未建排水设施加之王其申土地位于弯道内侧下方,2016年接连降大雨,雨水积于王其申土地内,造成王其申种植的树苗大量死亡。丁香树苗15,500棵全部死亡,果树死亡300余棵。对于王其申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哈公路管理处辩称,哈尔滨绕城高速是国家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系国家重点工程,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均有严格要求,其设计由黑龙江省交通厅批复,报交通部备案。工程现已竣工验收,施工质量为国家优质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均报交通部备案,该工程设计施工均无任何质量问题。王其申承包的土地地势较低洼,原为水田,后王其申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树木。王其申种植的作物受损的主要原因系地势低洼,无高速公路的存在亦会出现积水情况。王其申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哈公路管理局存在关联性。王其申所谓的树木损失完全基于其自身对树木的疏于管理,其本人存在过错,其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王其申所述的绝产不属实,哈公路管理处代理人亲自到现场勘查,部分树木仍然存活。众所周知,土地种植与天气等自然因素存在密切联系,王其申的土地并未年年遭受水灾,2016年受损系因气候不好,时常有暴雨方导致土地受淹,受损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其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其申在比邻××城××李××段的土地上栽种树木。2016年,部分树木死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其申未能举证证明其树木所受损失的价值、其树木受损与绕城高速未建排水设施间的因果关系,故其关于采取排水措施及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其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王其申已预付),由原告王其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梦茹书 记 员 肖梓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