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计勇、赵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计勇,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67号申请人:宁计勇,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赵波,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宁计勇申请执行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