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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市西青区富利达毛巾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市西青区富利达毛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住所地:西青区。负责人:李洪志,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富利达毛巾厂,住所地:西青区。负责人:任付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富利达毛巾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