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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李子龙、邵小利、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子龙,邵小利,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9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任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龙,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小利,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李子龙、邵小利、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225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