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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岑喜飞、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喜飞,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岑喜飞。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矿务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890848-9。法定代表人伍世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岑喜飞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岑喜飞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0482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7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困难,其所属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的所有井口均已停产,该公司已向有关部门申报关闭,申请关闭补偿款。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待关闭补偿款到位后,由被执行人以该补偿款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