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清,谢家福,林绍武,张春才,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李日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清,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谢家福,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林绍武,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张春才,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清、谢家福、林绍武、张春才、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