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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健与刘趣、武言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刘趣,武言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1448号原告:刘健,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趣,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武言言,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健与被告刘趣、武言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趣、武言言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刘健工资款6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原告刘健给二被告干木工二次结构,二被告欠原告刘趣工资款6万元,有被告刘趣、武言言于2016年2月6日出具的欠条。原告刘健多次催要,二被告一拖再拖,不予给付。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刘健的诉讼请求。被告刘趣、武言言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原告刘健为二被告干木工二次结构工程。后经结算,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刘健工资102000元,已付42000元,下余6万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刘趣、武言言出具内容为“今欠刘健木工二次结构工资陆万(60000.00)元整,于2016年.6月15号付清,欠款人:刘趣、武言言,2016年2月6日”的欠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刘健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健的陈述、二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健为二被告干木工二次工程,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刘健按要求提供劳务,二被告应依法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刘健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款6万元,有原告刘健的陈述、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趣、武言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健工资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趣、武言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