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丽焕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焕,何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何丽焕,女,1984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何兴文,男,1981年10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丽焕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兴文所有的位于丘北县锦屏镇欧韵丽景D53幢64号(房产证号:000392**)的房产尚在评估、拍卖中,短时内不能变现,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