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2009年1月11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系吴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即郴州市苏仙区精神病医院),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中心卫生院银行存款96872.96元(含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费92639.69元,受理费2900.27元,执行费133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687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陆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