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文峰、颜元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峰,颜元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205号原告: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坪塔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1782-4。法定代表人:刘用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子清,宁德市蕉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黄文峰,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颜元城,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峰、颜元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