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王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全,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2013)东陵民三出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宇(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任姣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