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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国宝与阮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宝,阮国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075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国宝,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反诉原告):阮国富,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荔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反诉被告)陈国宝与被告(反诉原告)阮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陈国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阮国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陈国宝与被告(反诉原告)阮国富均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国宝撤诉;二、准许阮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国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阮国富负担。审判员 陈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英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