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南县人民政府诉李艳清房屋征收纠纷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法定代表人梁庆民,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郑高权,职务桦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谭雨龙,职务桦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职员。被执行人,李艳清。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清房屋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桦政征补〔2016〕88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查明,桦南县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建的需要,莱茵花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5年7月16日对《桦南县莱茵花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了桦征决2015第3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东至双果路、南至金科新城小区一期、西至金科新城小区二期、北至热电路,征收实施期限和签订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因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李艳清未达成协议,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桦南县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桦政征补〔2016〕88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参照黑龙江省国信亿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国信亿利房估字【2016】第L110001)的评估结果和《桦南县莱茵花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1、有照住宅房屋补偿:人民币109100元;2、无照(37墙)住宅房屋补偿:人民币41036元。合计补偿人民币150136元,提存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0904020009264088035。二、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桦南县莱茵花园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1、有照住宅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70.31㎡(54.09㎡×1.3);2、无照(37墙)住宅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32.55㎡(40.69㎡×0.8)。3、合计置换商服房屋面积102.86㎡。4、安置地点及安置房屋面积:在回迁安置区域内给予安置面积为102.86㎡(安置楼房面积按房产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发布时此区域新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差价。5、过度期限: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三、搬迁期限:在本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现桦南县人民政府桦政征补〔2016〕8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0日,桦南县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搬迁催告。因该征收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大部分居民已搬迁,被征收人的行为已严重阻碍工程建设和影响绝大部分居民的顺利回迁,故桦南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桦南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桦政征补〔2016〕8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桦南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放宽了对被执行人的安置条件,无照(37墙)房屋按1:0.8置换住宅房屋。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该房屋征收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公益范畴,如不及时拆迁,将影响该项工程建设及绝大部分已拆迁的居民顺利回迁。现申请人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桦南县人民政府桦政征补〔2016〕88号征收补偿决定。审 判 长 朱朝阳审 判 员 宋佳林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