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远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远达,孟晓阳,凤阳县金星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973号之二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凤阳县工会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43405G(1-1)。法定代表人:陈克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01560774(1-1)。法定代表人:周远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远达,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孟晓阳,女,1957年1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金星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388138。法定代表人:周远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皖11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周远达、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昊天鸿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孟晓阳、周孟玉名下的银行存款、股金、车辆、房产、土地等所有财产。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6月2日以本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为由,函请我院解除对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中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凤阳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皖1126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函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中都支行账户(账号:20000245020610300000106)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凤阳支行账户(账号:34×××1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