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袁保新、黄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袁保新,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9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主要负责人:陈江,行长。被申请人袁保新。被申请人黄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袁保新、黄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