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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袁保新、黄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袁保新,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9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主要负责人:陈江,行长。被申请人袁保新。被申请人黄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袁保新、黄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