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嘉敬与霍绮、杨育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嘉敬,霍绮,杨育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84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姚嘉敬,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雪、王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绮,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育箕,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台湾地区。申请执行人姚嘉敬与被执行人霍绮、杨育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绮、杨育箕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仲 健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