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水城、邹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水城,邹伟杰,林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赖水城,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邹伟杰,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燕青,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99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伟杰、林燕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伟杰、林燕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伟杰、林燕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 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