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3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巢伟成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伟成,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3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巢伟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奚洁。委托代理人金少祥。上诉人巢伟成因诉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巢伟成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于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27日拆迁西康路XXX号的房屋致巢伟成财产损失至今的行为是侵权;2.请求法院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因此应予安置、补偿和赔偿财产损失。事实和理由:本市西康路XXX号是巢伟成祖父巢祥海的私房,其于1972年去世,该私房从未进行析产,为巢祥海五个儿子的共有遗产。1996年下半年开始,遭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动拆迁,没有对巢伟成的父亲巢林宝予以安置,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整个拆迁行为存在违法侵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巢伟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法院起诉时请求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安置巢伟成。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拆迁巢伟成西康路XXX号房屋过程中,于1996年6月9日未告知巢伟成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及1996年12月28日未与巢伟成签署安置协议,两项行为侵权及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依法向巢伟成安置、补偿和赔偿财产损失。经法院多次释明后,巢伟成仍坚持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于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27日拆迁西康路XXX号的房屋致巢伟成财产损失至今的行为是侵权及判令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因此应予安置、补偿和赔偿财产损失。原审认为,巢伟成经多次变更后,其诉讼请求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巢伟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元,退还巢伟成。上诉人巢伟成上诉称,1996年下半年,上诉人祖父巢祥海的私房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上诉人动拆迁,没有对上诉人已故的父亲巢林宝、母亲徐玉英一家予以安置补偿,故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开庭审理,并两次谈话,然后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公正审理、公正判决。被上诉人西部企业动拆迁公司辩称,原审从程序上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可在明确诉讼请求后再行起诉。请求维持原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上诉人巢伟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能反映其通过审判程序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被告的具体权利主张,原审法院为此通过开庭、谈话,多次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但上诉人仍不能明确和固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志勤审 判 员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高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