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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微聚铁塔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微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微聚铁塔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微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财保20号申请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林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俊、刘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微聚铁塔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振鹏,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微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号内1号。法定代表人:郭金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微聚铁塔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微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微聚铁塔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微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