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永与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维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维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李炫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维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炫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维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均已歇业且负债颇多,亦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标的49265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