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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韶江与邓敏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韶江,邓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吴韶江,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冈县。被执行人邓敏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吴韶江与邓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