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韶江与邓敏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韶江,邓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吴韶江,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冈县。被执行人邓敏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吴韶江与邓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