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冲冲与陈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冲冲,陈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835号原告:高冲冲。被告:陈铖。原告高冲冲诉被告陈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高冲冲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冲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高冲冲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