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霍金凤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凤,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4321号原告:霍金凤,女,1988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8号健翔大厦二、三层。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金凤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晓华独任审判,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金凤、被告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退还货款17.9元;2、要求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赔偿1000元;3、诉讼费用由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霍金凤在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处购买面霸麻辣火锅五连包一袋,价格为17.9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辩称,其已尽到法定核验义务,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涉案产品未必就是购物小票记载产品。原告霍金凤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面霸麻辣火锅五连包一袋,包装载明生产日期为016年9月11日,保质期6个月;2.购物小票,载明购买日期为2017年3月12日。本院认为,霍金凤已提交购物小票及产品实物,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条,佐证买卖关系事实。食品的保质期是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购买。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销售过期商品,霍金凤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家乐福公司健翔桥店应予以收缴销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霍金凤货款17.9元;二、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霍金凤赔偿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