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某敲诈勒索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44号徐某: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你遇到卖淫女两次都要报警,从未说过自己是警察。因在派出所受到威逼、恐吓,造成你心脏心律失常,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这些事实就作出判决,明显错误。以一审判决定罪的证据系刑讯逼供所得,来源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辨认记录在案证实,且你在公安机关亦多次供认,并书写了亲笔供词。在一审法院审理时,你虽然否认冒充警察敲诈被害人的事实,但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你主动撤回上诉,表明了服从原判,认罪、悔罪的态度。现你申诉提出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