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新成与肖冬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成,肖冬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37号之一原告新成,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肖冬日,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魏新成诉被告肖冬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新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新成负担。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