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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新成与肖冬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成,肖冬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37号之一原告新成,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肖冬日,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魏新成诉被告肖冬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新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新成负担。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