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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海龙与胡建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龙,胡建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406号原告:孙海龙,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胡建栋,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408-1413号、14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龙与被告胡建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