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花玉风与被执行人李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玉风,李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39号申请人花玉风,女,生于1948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山,男,生于1967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花玉风与被执行人李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3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