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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与武庆忠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武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被执行人武庆忠,男,汉族,职业:农民,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庆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浑农(2014)裁字第(049)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武庆忠的执行申请,故终结东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农(2014)裁字第(049)号仲裁决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12执恢6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