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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存贤、肖磊、库瑾、库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存贤,肖磊,库瑾,库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扬,理事长。被执行人宋存贤,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肖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库瑾,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库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6)陕07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宋存贤、肖磊、库瑾、库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肖磊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已经领取;经查,对余款四名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