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月与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月,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郝月,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幼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月与被执行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月申请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888号第2/643幢C-164号的房屋更名过户至郝月名下,本院依据(2016)吉03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执行并于2017年1月25日给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协助执行,因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未能办理房权证,所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待该单位给办理产权证后携本裁定书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