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文俊、申润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俊,申润明,王基旭,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6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潘文俊,农民。被执行人:申润明,农民。被执行人:王基旭,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潘文俊、申润明、王基旭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