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延龙与李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龙,李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龙。被执行人:李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龙与被执行人李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