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应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朱应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65号之一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法定代表人:周峰,董事长。被告:朱应国,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作出(2017)皖1791财保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应国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