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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杨和祥、杨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杨和祥,杨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571号原告:杨国华,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浦县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和祥,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石明,男,住福建省漳浦县,由漳浦县前亭镇崎沙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杨贵林,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国华与被告杨和祥、杨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杨国华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