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与张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480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住所地:永登县树屏镇哈家嘴村。负责人:胡正宗,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桂宙,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7日,系永登县。被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系永登县。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诉被告张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