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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栾玉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栾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栾玉珍,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罚字[2016]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栾玉珍未经批准,于2016年2月开始占用许营镇栾庄村土地285.12平方米(折合0.43亩)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23日将聊国土罚字[2016]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2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根据聊办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由许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聊国土罚字[2016]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2月擅自占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栾庄村土地285.12平方米(折合0.43亩)建设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该地所占地类现状为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285.12平方米(折合0.43亩)土地退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栾庄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29.6平方米。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罚字[2016]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罚字[2016]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被执行人栾玉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