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5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赛玉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