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雪明与郑小琴、陈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明,郑小琴,陈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256号原告:金雪明,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小琴,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珍兰,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金雪明与被告郑小琴、陈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郑小琴、陈珍兰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被告郑小琴曾向原告金雪明多次借款。双方于2010年7月18日经结算,被告郑小琴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郑小琴、陈珍兰于1979年1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琴、陈珍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雪明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郑小琴、陈珍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