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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洪飞、马炳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飞,马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飞,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马炳昌,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飞与被执行人马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炳昌对本院在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表示不服并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初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洪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