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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连美与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美,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54号原告:吕连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刚,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发,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连美诉被告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吕连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美撤回对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吕连美负担。审判员  孙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