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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等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3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执行人陈某某,男,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3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负责人陈某某,主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渝0113执35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政府的未领取费用。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金古村村民委员会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案款62620元、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3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